之前 有網友因為下載MP3 而被法院判刑 基本上我認為這是不太合理的!
Why? 因為既然各大唱片公司 (其中包括許多國際性唱片公司) 以及國際版權組織認為使用(下載 分享 ...等)MP3是違法的謂何不向 「制定MP3檔案格式的公司」們 求償呢?各版權組織、唱片公司不斷的告發網友,這應該是不合理的吧!但為什麼他們仍然持續這樣做呢?因為這是一場關係到太多企業的「利益」的緣故!因為一旦世界上的版權組織、唱片公司都開始推行「絕對禁止使用MP3格式檔案」那麼就會發生許許多多的公司群起反抗,因為他們是做「MP3播放器的」,iPOD 一出來你看看,銷售量多驚人啊!一旦不能使用MP3,那生產iPOD的公司 APPLE 會少掉多少的利潤啊!所以企業和唱片,公司便想到了一個比較不會影響到雙方利益但是唱片公司又可以「撈回」唱片銷售不佳的損失成本的辦法,那就是「告發網友」!因為任何法官的判決絕對是傾向唱片公司的,而網友又舉不出MP3的合法性,所以囉!這是企業利益之爭的解決辦法。
純屬個人見解,若有誤,敬請指證!